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
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市文明办、建设(园林)局、旅游局:
根据中央文明办《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文明办[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
获得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获得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称号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符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推荐对象。
获得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获得并保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同时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AAAA级以上(含AAAA级)旅游区(点),可作为第二批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须符合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规定的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
(1)申报前12个月,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
(2)申报前12个月,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3)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4)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推荐步骤
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按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1、申报、推荐。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市文明办牵头,会同建设(园林)局、旅游局进行。7月30日前,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文明办、建设(园林)局、旅游局提出申请。各地按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报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于8月5日前将推荐报告、填写的表格及2000字以内的经验材料一式九份报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
2、考核测评。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对各地推荐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确认,从名额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我省现有3家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12家江苏省文明风景旅游区并自愿上报参评者中,好中选优,研究确定6家单位进行考核测评,于8月中旬依据《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开展测评工作(测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测评结束后,确定拟推荐的4家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并从中确定拟推荐的1家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候选名单。
3、集中公示。对拟推荐单位,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及候选单位醒目位置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正式推荐。根据测评、征求意见及公示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经省文明委领导审定后于9月5日前报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
四、工作要求
1、以评促创,提高水平。各地要以推荐、表彰先进为契机,把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提高创建工作水平,促进景区文明服务和文明管理。尤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前夕,各地要组织动员各类景区景点,通过教育引导、文明服务和有效管理,着力提升游客文明素质,提高景区文明程度。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推荐表彰工作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创建活动水平的过程,促进景区(点)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景区建设和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景区文明程度和广大干部职工文明素质有一个明显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