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提高执政能力,加强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提高社区文明程度、居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文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文明社区是指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所辖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创建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同类社区中处于先进水平,社会认可,居民群众满意,并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社区。文明社区是同类社区评比表彰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社区居民现代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社区群众、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深入扎实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优美、公共秩序井然、服务功能完善、文化生活丰富、综合效益显著、道德风尚良好、群众满意放心的现代文明社区,实现居民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加强。街道党政建立领导干部与社区挂钩结对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或开展调研,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社区党组织坚强有力,能协调各方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并积极做好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等的教育管理工作。社区党员在文明社区创建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区干部清正廉洁,无违法乱纪行为。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因地制宜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健全并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申报评选江苏省文明社区期间,能按要求进行有效社会公示。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种职能机构健全,干部配备得力,有专人负责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社区单位积极开展区域共建活动,形成“思想教育共抓、环境卫生共护、服务设施共享、文体活动联办、社会治安联防”的共建工作机制。创建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社区办公经费、人员经费按政策标准纳入政府财政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区文明创建经费投入有保障,原则上不少于社区可支配经费的10%。 第五条 居民民主自治。民主选举制度健全。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选民参选率达80%以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推选产生,每20—30户推选一名代表,总数不少于50名,结构合理,作用明显;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民主决策和管理不断加强。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形成“社区议事园”等社区议事机制。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有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制度、岗位责任制、考勤奖励等自身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民间组织能协调运作,社区民间组织在居委会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共建机制,作用发挥良好。民主监督积极有力。社区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居民有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建立与居民利益相关和社区重大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社区居委会的政务、居务、财务和事务公开制度,并设有固定的公示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