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创建工作,促进风景旅游区(点)的健康发展,提高创建工作质量,依据《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是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达到文明开发、文明经营、文明服务和文明管理等基本要求,在员工教育、景区管理、服务质量、优化环境、资源保护、安全防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受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并经严格考核通过后,由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点)是指具有明确地域范围,具备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域。 第四条 创建江苏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是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是引领文明出游,弘扬文明新风,构建和谐江苏,整体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抓手。 第五条 创建江苏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应在省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江苏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应符合下列标准: 1、思想教育扎实有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坚持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制度化;制定员工文明守则,定期对员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经常结合本旅游景区的实际,利用各类契机和载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富有成效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并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2、管理机制健全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健全,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各类规章制度齐全,建有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并正常运营;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研究开发推进道德建设的旅游项目,增强对游客文明素质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过正规培训,持证上岗率100%。 3、经营服务热情周到。服务制度规范符合实际,富有特色;制定有系统、规范的景区整体解说规划或方案,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丰富生动,文化内涵丰富;讲解员(导游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且着装规范,文明礼貌,持证上岗率100%;对带团进入景区的导游员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游客服务中心用多媒体等方式展示景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并能为游客提供各类服务,宣传和教育材料品种齐全,内容准确;景区内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摊点设置合理,旅游商品销售明码标价,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欺诈行为,有受理投诉的专门人员和电话,投诉处理妥善及时并有记录。 4、景区环境整洁优美。各类自然景观、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整洁,无乱搭乱建现象,道路完好,交通畅通;景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优美,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垃圾果皮箱设置合理并附有规范标志,标志牌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厕设施完善,整洁方便;有负责环境卫生和纠正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管理队伍,景区人员(含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景区卫生无死角,无影响景观的悬挂物或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5、资源保护科学合理。认真执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专项风景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科学保护景区内各类资源,并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景区资源保护监测设施和配套设备运行完好,定期监测评估景区内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科学处理景区内各类生活垃圾,污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各种旅游机动车辆环保化;积极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景区显要位置设有资源与环境保护宣传标牌,对驻景区人员和游客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生态旅游,采取措施共同保护风景旅游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