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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乡镇创建管理规定江苏省文明乡镇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乡镇建设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高文明乡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江苏省文明乡镇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成绩突出,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是乡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乡镇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乡镇创建,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乡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思路,以“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集镇创建为重点,以多种形式的文明村、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城乡结对、文明共建”、“镇企共建”为载体,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要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创建文明乡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乡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经济发展效益良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乡镇平均水平;乡镇可支配财力、村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纳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电话和电脑拥有率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农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思想道德教育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社会风气优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无乱建坟墓现象。
    第八条 镇容镇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乡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乡镇、村建设总体规划;镇容镇貌整洁,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乡镇村道路建设、绿化工作达到省级先进标准;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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